[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
原告杨某某于1989年10月31日出生,现在兰州外语职业学院上学。原告杨某某母亲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09年6月1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2009年8月31日,原告杨某某缴纳学费9690元。2010年3月2日,甘州区人民医院出具证明,证明被告杨某患有2型糖尿病;2010年3月3日,甘州区东街金安苑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杨某未享受低保。
[法律解读]
法院对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原告杨某某现已年近21岁,按照法律规定已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现原告正在高校就读,基本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王某收入较低,需要父亲经济上的支撑,确属客观事实。但是作为成年人,一名当代大学生,应该学会自立自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看到,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子女教育费的需求已越来越大。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十八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各类高校就读,一时无法工作,无法自己养活自己的情况,将会很普遍。这时家长只要还有负担能力,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让孩子完成学业。这应是一个较硬性的规定。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我国条件下,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当然,已经成年的青年子女,也完全可以通过助学教育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接受大学教育,努力完成学业。本案中被告杨某已无法律上的法定抚养教育义务,也就是在原告杨某某已年满十八周岁或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情况下,可以不再支付原告杨某某的抚育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