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亲家庭来说,孩子是婚姻的牺牲品,也是最大的受害者,那么,大学生经济困难,是否有权要求已经与母亲离婚的父亲垫付学费?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网友咨询】
李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于1986年出生,2009年7月,考入一所财政学院,每年学费5000元。李某幼年时,父母因感情不和,与1996年离婚,李某随母亲生活,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李某的母亲靠在早市卖衣服挣钱,供李某生活及上学,李某考上大学后,认为其母亲收入少,依靠母亲难以完全满足自己就学所需的生活费及学费,能否诉至法院要求其父亲每年垫付生活费及学费4000元?
【律师解答】
不能!我国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父母处于同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同时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李某已年满18周岁,接受大学教育,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继续学业,其父亲并没有供养李某上大学的义务。
相关知识:夫妻离异时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一、抚养权的归属
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离婚的条件之一。在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审查的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即便是在民政部门的协议离婚,也未考虑未成年人的感受,这就不可避免对未成年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审查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之外,还应将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作为限制条件,将未成年子女的妥善安排作为判决、调解离婚的条件之一。另外,在未成年子女中考、高考等敏感成长时期,也应该限制父母提出离婚,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患有严重疾病的,更应严格审查离婚请求。去年,我们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育有一名身患精神疾病的女儿,在涉及孩子抚养问题时,二人均找借口不想抚养,嫌孩子是累赘。对此,我们没有简单的一判了之,而是给双方反复做工作,结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又走访了大量村民、邻居,最后综合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男方抚养。笔者认为,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中,应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第一位,即父母的权利和利益要服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在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下,才能准许离婚。司法实践中,部分离婚案件之所以出现双方均不愿意抚养子女的现象,有一些是因为双方互相赌气,拿抚养子女作为交换的筹码,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还有一些因为种种客观原因,夫妻双方均不同意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子女由哪一方抚养,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准许离婚。
二、监护人的选择
监护人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人民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首先要考虑选择监护人。通常法官考虑较多的是经济方面和子女成长环境方面,而忽略了监护人性格这一重要的内容。在外部环境比较相近的情况下,应该由性格较温和的父母一方抚养,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相对有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该征求未成年人自己的意愿。前不久,我们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孩子判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抚养费。判决生效后,孩子一直由男方抚养,女方既未尽抚养义务,也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其抗辩理由就是孩子判由其抚养,抚养权在本人,男方还应该根据判决承担抚养费,因此拒绝承担抚养费。在经过说服教育后,女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答应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虽然监护人性格是考虑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重要因素,但对于如何掌握、如何确定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中对当事人要察言观色,从当事人言谈举止和家庭背景上,更加细心、认真地分析判断,确保未成年人成长过程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障。
三、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义务,父母应最大限度地去保护子女的利益。夫妻双方离婚后,在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除考虑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方便外,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愿望,探望权的主体也不应仅限于父或母一人,还应该包括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子女关系密切的人。探望权除对子女有探望与交往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享有参与教育子女权、监督子女抚养权等,以防止对方滥用监护权。另外,探望权的中止还应发挥出积极作用,防止一方以实现探望权的名义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或者侵害抚养子女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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