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新乡一90后大学生放暑假时,与朋友一起掏自己门外鸟窝,共掏鸟16只,售卖10只,被判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分别获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两人掏的鸟是燕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昨天,小闫的家人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新乡检察院:不算重判
类别:掏的又不是二级保护动物,不就掏几只鸟么,为啥被判10年半,还不算重判?根据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关于此事裁判文书,记者了解到,闫某捕捉的是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和掏鸟窝完全是两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主观:明知是二级保护动物还猎捕、售卖
【法律解读】
闫某猎捕、售卖燕隼时,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吗?被告闫某上诉时,其辩护人表示:闫某不知猎捕的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根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闫某及同伙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闫某在百度贴吧发布出售燕隼信息,与购买人贠某某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及购买人贠某某供述内容等,足以印证闫某是在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猎捕、售卖的。 数量:捕猎达16只之多 即便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少网友也认为,10年半会不会太重了?人生的最好年华,就在监狱里度过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啥叫“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临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起刑10年。 根据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王某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出售10只; 2.2014年7月27日,被告人闫某和同伴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隼科动物4只; 3.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闫某从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4.2014年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被告人闫某家查获燕隼4只、凤头鹰1只。 这也就是说,闫某伙同同伴前后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6只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