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与子(女)达成的赡养费给付协议,虽然也是一种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但与《民法典》所调整的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主体,彼此间不存在身份上的关系;其合同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由双方通过签订合同设立的;而前者双方当事人是父(母)与子(女),彼此间存在身份上的关系,不是合同意义上的平等主体;从内容上看,父(母)与子(女)在赡养方面的权利义务已由法律所规定,即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在赡养费金额及给付期限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其目的在于约束赡养义务人全面及时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父(母)与子(女)达成的赡养费给付协议属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能适用《民法典》,应适用《民法典》。
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李某要求李某某承担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应支持。国家通过设立法律对此人身关系进行调整,旨在维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调,法律赋予被赡养人享有被赡养权就是保障弱势父(母)对成年子女依赖的精神利益得以实现,使养儿(女)防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得以传承与发扬,从而构建和谐家庭,其实质是赡养人给付一定的物质、精神等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健康生活,此为亲属权的体现。实践中,父(母)与子(女)达成赡养费给付协议,其目的在于减少双方间矛盾,使给付方式明确化,赡养权利、义务具体化,因此,给付多少和怎样给付常常是赡养费给付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从主体看,双方是平等的自然人。虽然父(母)与子(女)存在长、晚辈之分,但双方签订协议是不存在水服从谁的问题,任何一方也未能将己方意见强加于对方。从双方意思表示来看,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均想通过协议来解决赡养费的相关问题,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协议内容来看,双方主要约定的是每月支付多少赡养费及什么时候支付,此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该协议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该协议为有效合同,性质为财产关系,此民事法律关系是合同之债,应适用《民法典》。当然,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亲属权是该财产权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