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程序:
1、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同外国人(包含无国籍人)的婚姻,包含涉外成婚和涉外离婚。
在中国,“涉外婚姻”也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之间的婚姻。依据中国法令,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的法令。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中国境内成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中国法令的规则处理。
2、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案子有关疑问的规则》作了如下规则: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人民法院不该以其未在国内缔成婚姻关系而回绝受理;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定,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定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实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假如其离婚的原爱人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再婚挂号。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能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据《对于中国公民请求供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定程序疑问的规则》进行检查,作出供认或不予供认的裁决。
3、离婚挂号程序:
《婚姻挂号法令》第十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两边应当一起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