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埋藏物的方法
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所说的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相关知识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所有人不明,如果被埋藏的物有明确的所有人,则应为所有人所有的物;如果埋藏人不享有对物的合法所有权,也不能通过埋藏行为而取得对埋藏的物的所有权;如果这些物有所有人;则应返还给所有人,没有所有人则为埋藏物。
(2)埋藏于他物之中,并且不具有显而易见性,否则,就属于遗失物。
(3)埋藏物一般是动产,不动产一般不发生埋藏问题。
应当指出,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这些物并不属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依法归国家所有,对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
《民通意见》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处理地下埋藏物方法主要是根据民法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法的规定,对于我国国境内的一切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不属于任何私人,根据民法的规定来看,公民如果能够证明发现的埋藏物是归自己所有又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在具体的案件中还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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