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
1、体资产处分权
整体资产处分权是指某一企业整体资产的处分权。处分权包括:
(1)决定资产整体在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不同管理主体之间转让的权利;
(2)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更方面的权利,如企业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等;
(3)决定企业资产产权命运的重大变动。如企业的破产、清算、歇业、关、停、并、转等。
2、分资产处分权
部分资产处分权主要指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使用资产的处置和处分权统计表变动的权利。包括:
(1)企业的厂房、设备、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及成品、半成品等有形资产的处分权;
(2)企业的技术、工艺、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处分权;
(3)企业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处分权利;
(4)其他归企业拥有的部分资产的处分权利。
二、法定处分权人
1、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所有权人的处分权人
(1)概说。
(2)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人。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9条的规定:“企业有权依照国务院规定出租或者有偿转让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根据该规定,国有企业对国有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财产有权进行处分,享有处分权。根据《公司法》第4条第3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公司显然可以出卖、处分国有资产,因此,公司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的出卖人。
(3)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特定财产有权进行处分,可以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
(4)清算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根据该规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有权处分,可作为该特定财产的出卖人。
(5)担保物权人。根据《民法典》和《海商法》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其债权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可以将属于他人的担保物拍卖、变卖,并就变价优先受偿。
三、行政处分权
除了民法上的处分权外,处分权还包括行政处分权。行政处分权是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之一,指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监察检查的结果,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直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权力。《行政监察法》第24条规定,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分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建议,也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分。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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