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行政赔偿的连带责任
一、 对于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恶意串通造成错误的,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之间存在侵权的意思联络,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对于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特定情况下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机构与民事侵权人虽然没有意思联络,但是各自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亦承担连带责任。
三、 对于原因竞合的共同侵权,可以确定承担按份责任、平均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3条 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1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可以看到在行政赔偿当中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三种,而这三种情况无疑都在事实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当然,对于这三种情况如何进行具体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如果难以处理的可以咨询律师。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