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夫妻因感情不和,妻子在2008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感情未彻底破裂,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12月,张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原告伍某持张先生妻子去年1月出具的16万元借条,将张先生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归还借款。
庭上,张先生夫妻围绕借款的真实性展开了辩论。张先生坚持认为没有这笔借款存在,他平时也一直拿钱回家,几年间家里并没有添置什么东西,因此家庭生活不需要借这么多钱。后经张先生申请,法院对借条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结论为借条上的笔迹不是去年1月期间形成,而是去年4月之后书写形成。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先生妻子对借款16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原告伍某请求其还款,应予支持。至于该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经鉴定借条实际形成时间是在2008年4月后,而原告伍某与张先生妻子对此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双方也不能举证该笔借款是用于张先生夫妻家庭日常开支,并且张先生对此是认可或知情的,因此不能认定该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