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保证是如何的
只要担保书中记录了担保人的身份、担保债权的数额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以及用以抵押担保的财产等项,且有担保人亲笔签名、捺指印,内容明确具体。那么这样单方允诺的担保行为便已经设立。即使担保书没有债权人的签字,但其内容明确了是为债务人债务的偿还所进行的担保,那么就是担保人作为欠款合同的第三人单方允诺加入到债务的承担之中。单方允诺的核心在于民事主体单方为自己设定义务,使对方获得权利。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权利,其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单方面设定义务,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给付对价的请求。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不需要任何人的任何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单方允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表意人即负有了其为自己所设定的义务。因此,担保人出具的单方允诺担保书是依法设立的。
《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综上所述,对于担保人签署的担保书最终由于债权人的认可而形成的担保合同,虽然没有产生担保物权的效力,但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债权人虽然不能行使担保物权,以该抵押物优先受偿,但担保人基于存在有效的担保合同,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即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债务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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