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某些决策在实施的时候,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相关人员是有明确的识别能力的,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有很多人都认为单位犯罪基本上都是故意的。可是,不排除有些决定是因为领导人员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那么,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过失的依据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行为。单位犯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犯罪的特点在于:在单位故意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在单位过失犯罪的情况下,这种犯罪行为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行为。
关于单位犯罪责任形式,在刑法总则中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此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单位犯罪可以由故意构成,这是没有疑问的。关键在于单位犯罪是否可由过失构成,对此存在否定说。从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来看,虽然大多数是故意的单位犯罪,但也不可否认存在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刑法对单位犯罪在绝大部分情况下采取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罚金,判处罚金采取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定。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这里的刑罚包括自由刑与罚金,主要是自由刑。对个人判处自由刑的,又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判处与个人犯罪相同刑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就是指依照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2、在少数情况下,判处低于个人犯罪的刑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情况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当中,有少数的单位犯罪也是按照过失来处理的,因为有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在制定某项决策的时候,结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可能在资本运作过程当中某些后果是先前没有预料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