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在刑法理论方面一直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直到现在为止我国立法人员当中对单位犯罪的很多法律机制还是存在着诸多的争议的,不过自1997年的刑法出台以后已经不断的对单位犯罪从各方面进行完善了。可实际上有很多普通民众根本就辨别不清楚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一、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主要是什么?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何认定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是否由单位的决策机构决定。
单位决策机构产生单位意志,指挥单位行为的实施,任何单位成员在单位业务活动中依据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行为。单位犯罪所具有的特定程序性,即符合单位决策程序,是它与自然人盗用单位名义或擅自以单位名义进行的犯罪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因而,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认可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一般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同时按照决策机构的决定实施的行为必须为了单位的利益。单位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所有,即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受益对象是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的多数员工;而自然人犯罪中,犯罪后的违法所得多半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如果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那么这种情况不应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在单位行贿罪中,因行贿取得的违法犯罪所得归个人所有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关于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2、是否是以单位的名义。
行为以单位的名义实施是认定单位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并非所有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都是单位犯罪。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打着单位的幌子,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当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3、行为是否在单位成员的职务活动范围内,或者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
单位只对其在业务范围内或与业务相关的活动范围内的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与单位业务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应让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行为不拘于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之内,也可以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只要是与单位的业务活动相关或者说与单位的人格相关,也可以视为是单位的行为。但如果与单位的业务活动并无实质的关联,则一般不应视为单位行为。
二、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情况。对单位犯罪行为,双罚制一方面要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人身刑,另一方面要处罚单位实体本身,对其处以罚金的财产刑;单罚制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处罚单位本身。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的是单罚制。
综上所述,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个人犯罪一般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且做出这种决定的时候可能是打着单位的名义,但完全都是一个人在胡作非为的,可单位犯罪本质上都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所有的经营活动都是跟单位的业务有关的,因此两者的表现形式,目的跟法律后果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