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在第二次固定合同到期前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呢
虽然有律师观点认为,目前全国法院分为允许和不允许单位到期终止的做法。但律师研究的结论是:目前全国各地法院的实务判决,都认定:只要员工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单位没有终止权,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深圳、上海、天津、沈阳、北京、武汉、安徽宣城、江苏省、辽宁省(有个多次翻盘的有趣案例)等地法院持上述观点。如单位仍然强行到期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二次合同到期前,单位已经通知员工,员工未反对的,目前判例则是支持合同到期终止的。
案例
以下是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案件案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京某公司与古某于2010年6月1日、2011年8月1日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古某于2013年5月23日双方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京某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在京某公司未能证明古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京某公司应与古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京某公司未应古某的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古某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