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处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裁审机构是否会进行处理
对于因单位处分发生的争议是否作为劳动争议,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处分就属于用工自主权范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不应干预;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单位处分如果完全不干预,发生争议也不受理,将导致劳动者权利受侵害时无从救济。根据目前上海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有所区分:(1)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应当赋予当事人救济的途径,可作为劳动合同履行中引起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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