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单位处分而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曾一直存在分歧。根据目前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单位做出的如罚款之类的处分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应该说是区别对待的。简单说,区分为涉及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变更的和不涉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变更的。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做出的一种惩戒,也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原则上不应干涉,但一味的不予干涉将会导致自主权滥用,劳动者权益无法有效保护。因此,根据上海市高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当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用人单位做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累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单位在做出扣罚决定时,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