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能成立共同犯罪吗
我国刑法在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人民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没有对单位共同犯罪作出单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但刑法理论普遍认为,二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个单位与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某些犯罪的共同犯罪。因此,单位受贿中共同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一个单位与另外一个以上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在单位受贿罪共同犯罪中,作为主犯的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对作为从犯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主体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只要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单位(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共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是相同的犯罪行为,还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分工和合作。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为他人谋利和收取财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参与单位受贿行为的单位(自然人)必然有其中一种行为。而这种犯罪行为指向的客体必然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的受贿故意。单位受贿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反映的是单位的意志,但表现却是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的意志。另外,在构成单位受贿共犯的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业务、人事或经济上的制约关系,从犯单位的意志往往会受到主犯单位意志的影响,甚至有时俩者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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