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受贿罪由于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查获的案件很少,但是社会危害性却很大。单位非法向内部职工收取各种集资、摊派费用。国有单位如学校、企业等利用其垄断地位乱收费等行为,都可能构成单位受贿罪。司法机关对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的犯罪成立数额做了相差悬殊的界定,违背法益侵害这一犯罪本质,也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