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是否应该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单位停产造成劳动者待工应该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1.停工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承担工资续付义务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带薪休假、婚丧假、履行公民义务、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工资续付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内容不是商品,而涉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的支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标准的确定
从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来看,在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单位承担的工资续付义务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完全工资续付义务,如劳动法第五十一条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带薪休假、婚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正常支付工资。二是限制工资续付义务,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参照最低保障线标准支付工资的社会效果
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既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但如果片面强调保障劳动者利益而无视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既无法实现劳资利益的平衡,也无助于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本案中,法院未采纳最低工资标准,而适用地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正是为在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与维护单位经营权之间寻求平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虽未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工资。由于单位处于停产状态,为平衡保护单位经营权及劳动者生存权,可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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