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合同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什么时候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但未造成失业的,原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原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企业、商业网点出售,购买方是原单位职工的,应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6)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职工获批准因私出境逾期不归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8)职工因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职费,但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怎么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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