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公司于2002年7月31日成立,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公司股东为卢、林、刘三人,卢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其中,卢出资150万元,占50%;林出资120万元,占40%;刘出资30万元,占10%。2002年7月22日,公司验资报告中的审验记载,公司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金300万元,但公司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及转账支票显示,2002年7月23日,公司支出300万元归还贷款,存款余额为10元。2003年4月8日,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股东为林、卢,注册资本300万元,卢、林各占50%股份。
2004年8月26日,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凭证等。公司辩称,从公司创办登记注册到变更等所有文件均不是林本人签名,林也没有向公司实际投入资金,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林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工商登记材料上都登记为股东,应确认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只要具有股东资格,就应享有知情权。林*权对记载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账簿、各项财务凭证及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