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的岗位职责有哪些
1、根据《现金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
2、根据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核货币资金收付业务所附的原始凭证和会计人员编制的收付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章,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并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3、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
4、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日报表”;月末与会计人员一起进行银行对账,并及时查找未达账项,协助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日清月结。
5、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结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6、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为其它单位办理结算。
7、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出纳工作的主要对象是货币资金,因此出纳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有关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1、职责分工和职权分离制度
货币资金收支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工负责、分别办理,职责分明、职权分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具体要做到,货币资金收付业务的经办、审批、记录与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人员相分离;登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出纳人员与登记总账及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明细账的人员相分离;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清查人员相分离,即货币资金清查必须指定其他的专门人员,不能由出纳人员一人完成。
2、授权和批准制度
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活动必须按权限进行审批。单位应明确规定各类业务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3、内部记录和核对制度
所有货币资金的经济业务必须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记录。各种收付款业务应集中到会计部门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或付款凭证。经济业务进行记录时,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方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把好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符合三道关,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及时和正确。货币资金的核对制度包括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进行账账核对及账实核对。出纳员要自觉进行经常性的对账工作,包括月末进行总账与日记账核对、每日进行现金清查、每月末与指定人员一起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未达账项。对账实不符的现金及银行存款,出纳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进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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