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是否有赔偿义务
当事人有义务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如果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义务,权利人请求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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