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把房屋卖给亲属,承租人将失优先购买权
2010年1月1日,刘先生将房屋出租给马先生,双方书面约定租期为2年。2010年9月,刘先生将房屋低价卖给了妹妹。马先生得知后,以自己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二十六条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案中刘先生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妹妹,这属于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所以马先生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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