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应交验的证件有哪些
1、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2、法律依据: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承租人应交验哪些证件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和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出租人出租他人之物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对于承租人而言,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出租人也仅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的义务,至于物的所有权是否属于出租人,原则上并不重要。承租人取得租赁物后,不得基于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承租人既然已经取得了租赁物的使用权,对出租人就应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对于承租人已收取的租金,不得主张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但是,如果真正的所有人请求返还租赁物时,则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履行给付义务,承租人可以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主张终止租赁合同,拒付以后的租金,并可以向出租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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