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一)出租人的责任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承租人标的物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行为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出租人未按合同约不定期提供技术服务或因干预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给承租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出租人明知第三人对购买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还购买该标的物给承租人,出租人应付相应的责任。
(二)承租人的责任
1、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其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的,由承租人负相应的责任;
3、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未妥善保管、维修租赁物,使租赁物受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相关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产物,而融资租赁交易是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所构成的交易。这两个合同分别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所签订的融资性租赁合同以及由融资租赁公司与出卖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作为融资租赁合同构成部分的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非完全孤立的,恰好相反,二者是紧密的连接在一起的。这主要表现在: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在于通过其中的买卖合同获利,而在于通过租赁合同获得丰厚的利润,所以出租人一般并不关心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真正关心买卖合同履行情况的是承租人,因为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租赁物的质量及性能如何对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另
一方面,从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过程来看,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权利在承租人,出租人本身对租赁物和出卖人的情况并不熟悉,其职能仅在于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和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租赁物又是出卖人直接送到承租人手中的,因此,当承租人发现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时,按合同约定应当直接找出卖人交涉,出租人有义务协助交涉,但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
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时,承租人可以行使索赔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当出卖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并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以及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二)对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承租人可以向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通常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当担保任何第三人不能就买卖的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即出卖人应当保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全的转移给买受人而承担的责任。所谓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对于标的物在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出卖人所提供的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功能和效用,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要求:(1)减少价金,即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但不影响使用,而承租人也愿意继续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减少价金。(2)修理、更换、重作。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能利用时,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负责修理或另行交付无瑕疵的标的物,并承担为修理、更换、重作而支付的费用。(3)支付违约金。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约定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支付约定的或法定的违约金,在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租人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支付损害赔偿金。(4)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由于质量问题无法使用时,承租人不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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