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工伤吗
职工出差途中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应认定工伤。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何xx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已有8年了,他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深得老板器重,从底层员工一步步被提升为采购经理。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的安排下,何xx带上部门职工李xx到西安出差一周,商谈公司计划引进的设备定价问题。
一到西安,两人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他们白天和合作公司商谈,晚上加班做报价单,忙得焦头烂额。那几日,何-庆时常觉得胸闷、乏力、心慌,为了不耽搁工作,他计划忙完手上的事,回去后再去医院就诊。18日晚上,两人开完会后已是精疲力尽,回到宾馆匆匆洗了个澡,便到旁边的小炒店吃饭,准备饭后就回去睡觉。菜刚上齐,何-庆就头晕得厉害,胸口闷得难受,身上也冒出不少虚汗,便告诉李xx他觉得不舒服,要先回宾馆休息。谁知刚刚站起来,他就一下子倒在了地上,李xx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等把何xx送到医院后,发现他的心肌已出现了大面积梗死。虽经尽力抢救,何-庆还是离开了人世。
安排好何xx身后事之后,家人提出,何xx是在出差途中身亡,应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何xx是在忙完工作后回宾馆吃饭时身亡,不属于工作时间内死亡,故不同意为他申报工伤。无奈之下,何xx家人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部门调查得知,何xx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机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何-庆出差商谈业务的特殊性,出差期间他的工作岗位不固定,不仅仅只限于与合作单位商谈,还有其他与工作相联系的场所也应属于工作岗位。他去吃晚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可以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故吃饭的地方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于是,法院判决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机械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
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所以,何-庆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