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怎么办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收货物。”该规定赋予了买受人选择“接收”与“拒收”的权利。我国《民法典》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认为出卖人提前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拒收。
二、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
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标的物构成根本违约或经催告仍未履行的,依《民法典》的规定,买受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在此虽未明确规定买受人在此享有拒收标的物的权利,但根据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合同经约定或法定解除后,便丧失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买受人即不再负接受标的物的义务,据此应当理解为买受人可以拒收标的物(对此,《德国民法典》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典第326条规定:“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给对方一段合理时间让他履行义务,同时宣告如果他在此一段时间截止时仍不能履行将拒绝接受履行。”
对于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迟延交付货物的行为。法律允许买受人采取多种补救措施,如退货、修理、更换、要求出卖人实际履行、减少价款和报酬、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等,而这些补救措施的前期行为往往表现为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所以拒收标的物是买受人实现违约救济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拒收标的物也很容易引发纠纷,因此,建议买受人在遭遇出卖人违约交付货物时,咨询一下律师该怎么解决。
综合上面的介绍,出卖人提前交付货物买方有权拒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出卖人迟延交付货物怎么办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