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此为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这是因为,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是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的,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人,并对租赁物了解,所以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承租人,由承租人接收,而不由出租人接收。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而不向出租人交付,且出租人不负迟延履行责任,这是融资租赁中的买卖部分与买卖合同的一项区别。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应当由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未按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出卖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中,瑕疵担保责任不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承担,而是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