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称被告刘某曾经营一家纸箱厂,先后向其购买了合计1万余元的纸张。刘某未能及时结账,而是于1995年7月2日给李某打下欠条一张。此后李某每年春节前都找刘某结算,但刘某总以经济紧张为由拒绝给付,该欠款拖欠至今。刘某则辩称其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双方已经清算终结,不存在欠款关系,而且从李某提供的收条和欠条上标注的时间起至李某起诉之日止,时间长达14年,已经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刘某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某的起诉。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从1992年开始给刘某经营的纸箱厂送纸,1995年7月刘某给李某出据了10718.09元的收条一张并在1998年又复写了一份。2009年3月6日李某约同村两人与其聘请的律师孙某一同去向刘某索要欠款,但刘某未付款,也不同意支付该款。
法庭认为,虽有证人证明在2009年3月李某向刘某催要过欠款、主张过权利,并不能证明刘某已承诺还款。且李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存在。故刘某以李某起诉已超过二年的保护期的抗辩理由成立,对李某主张的权利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