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储蓄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存款人的主要权利
1.本息给付请求权,即存款人对于存款本金及其所生利息享有给付请求权。
2.停止支付请求权,即当存款人的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遗失后,有权请求其开户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并在~定期限届满且履行一定手续后,存款人可以提取其所存货币。因存款人未立即声明挂失致使存款被他人冒领的,则视为存款人自愿放弃权利,后果由存款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存款人有权放弃约定的利率,随时解除合同,取回存款。
(二)储蓄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询问权。储蓄人对于存款人的存单、存折等存款凭证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询问,以便核实存款人的权利。
2.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本息的义务。存款人要求支付本息的,储蓄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向存款人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3.保密义务。储蓄人必须为存款人保密。除司法机关依法定的程序查询外,储蓄人不得泄漏存款人的身份及存款数额等。
二、储蓄合同有哪些主要特征
储蓄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存款人将货币交付给储蓄人,储蓄合同生效,储蓄人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可以处分所取得的存款人的货币。
2.储蓄人必须是有权开办存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信用社和开办邮政储蓄业务的邮局等。
3.是要式、实践、有偿合同。储蓄人在接受存款人的存款时,须向存款人签发存折、存单等存款凭证,故储蓄合同为要式合同;储蓄合同的生效以存款人交付货币,储蓄人发给存款凭证为条件,故储蓄合同为实践合同;储蓄人须按照国家规定或约定向存款人支付一定的存款利息,故储蓄合同为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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