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
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言词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质量丧失的原因和条件有所不同而已。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的原件。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
(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
(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1.传来证据存在失真的可能性。由于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且经过转述、转抄或者复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之间有一个或多个中间环节,其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因此,其证明价值一般小于原始证据。而且,传来证据转述、转抄或复制的次数越多,就越容易出现差错,失真的可能性就越大,证明价值也就越小。例如,文件的抄本如果抄错或丢掉了一、两个关键的字,如将“不是”写成了“是”或将“没有”写成了“有”,或者证人在转述他所听到的情况时将事情的经过弄颠倒了,如此等,都可能使证据失真。
2.传来证据须查证属实才能采信。传来证据作为第二手材料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但把握传来证据不管经过多少次转述,都必须能够找到确切出处,否则就是小道消息或道听途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于通过转抄或复制获得的传来证据,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采信。
3.传来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很强的证明作用。一是可以追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二是可以与原始证据相互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三是在难以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四是传来证据经审查属实,也可用做定案的根据。
传来和送达是两个的程序,一个是接受,而另一个则是送出。但是他们都有着共同的目的,就是将相关的法律文件送到应该了解该信息的人。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