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复杂案件流程是什么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1. 讯问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2. 询问证人、被害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 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4. 搜查: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5. 查封、扣押: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6. 查询、冻结: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7. 鉴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8. 辨认: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9. 技术侦查: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10. 通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11. 侦查终结
12. 补充侦查: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我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先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及对现场进行勘查,总之就是需要找到相关的证据来将真相证明出来,对犯罪人员进行定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