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权性质是什么
目前,关于代理权的性质主要有否认说、权利说、权力说和资格说四种主要学说。
1、否认说。此种学说认为,代理不过是某种法律关系(如委任契约)的外部效力,无独立的代理制度,更谈不上什么代理权。典型代表就是《法国民法典》,只承认委任契约中受任人的义务而无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言,这一点显受罗马法不承认代理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法人在其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越来越需借助他人的行为来成就自己的工作、事业,代理已远远突破了委任契约的范畴,于是产生了就代理专门立法的必要。
2、权利说。此种学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这种民事权利的性质是什么,学者又有不同的说法。有谓代理权为得为对于他人发生效力之法律行为之力,故为权利,是一种特别形成权。也有人认为代理权是一种财产管理权。我国大陆许多学者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没有深入分析该种民事权利的性质如何。民事权利以权利人行使权利得享有利益为其本质特征,如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得就其所有物取得利益。代理权之行使却未必会使代理人取得利益,尤其是在无偿委托代理和监护人法定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根本无利益可言,此时的代理权勿宁说是一种负担或法律义务。虽然在有偿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可以取得酬金,但这也并非代理人行使权利的结果,而是代理人履行民事义务做口诉讼代理义务)的结果。因此,不能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更不可望文生义,从代理权的“权”字上妄下判断,认为“权”就是权利。
3、权力说。该说认为代理权是一种法律上之力即法律权力,为英美法所主张,德国学者亦持此观点。凭借这种法律上之力,代理人可以直接改变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则必须承受此法律后果。这一拘束力是不可抗拒的。尤其在表见代理的场合,被代理人并无授权行为,但也必须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此时代理权的权力性质尤为显著。然而把代理权视为一种法律上之力,这只是从代理权行使的法律效果的表面形式上来观察,并非代理权的性质。而且,权利在本质上也是对标的物、他人的行为进行支配的法律上之力。我国台湾学者史*宽谓权利乃“法律附与人格者(自然人、法人)之力”。从而代理权的权利说与权力说无甚区别,实为同一种性质,只不过一表(权利说)一里(权力说)而已。另外,“权力说”否定了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权力往往只存在于公法之中,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应存在任何权力,这是“权力说”的致命缺陷。
4、资格说。该说认为代理权和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一样,是一种法律资格或能力。这是目前最具说服力的学说,在日本已成通说。日本学者认为,代理权是代理人具有的一种外向性资格,即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作出意思表示或接受他人的意思表示,其效果则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资格。资格说较之权利说和权力说更为合理,但仍有不足。法律上的资格常与能*同义。所谓能力,就是法律上认为民事主体得享有某种权利、得为某种行为或得负某种责任的资格。能力一般为人所固有,与人不可分离。如行为能力作为一种能力或资格为民事主体自身所具有,而非由法律或其他外在力量赋予之后才具有。如果把代理权视为代理人具有的一种资格或能力,而该资格或能力又为代理人所固有,那么,任何人均可以自己的意思为“代理行为”,而效果却直接归属他人,则“被代理人”和相对人将随时处于危险境地,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将陷于混乱、无序状态,也就谈不上享受代理带来的便利了。事实上,代理权是由法律规定、有权机关指定或另一民事主体授予而产生的。因此,认为代理权是代理人具有的一种资格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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