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
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答案:CD
1.本题中存在遗嘱,且遗嘱中根本没有甲的份额,为什么乙可以代位继承呢.?
2.法定继承人中无论是第一顺序还是第二顺序,根本无规定外孙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
为什么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
要的遗产份额。
1、李某立下遗嘱前,乙已根据代为继承的原则成为了李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因为乙其实是代表甲进行的继承)。
2、李某此时立下遗嘱,就必须考虑到法定继承人乙的利益,给她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