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伤害鉴定赔偿标准
在确定赔偿标准方面,《解释》全方位借鉴了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如医疗费赔偿标准、护理费赔偿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国家赔偿法修改后,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关是比较明确的,但因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加之存在一些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导致认识上产生分歧。比如,公安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检察机关又采取逮捕措施的,或者对公民采取拘留和逮捕措施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判决的,在公民最终确定无罪的情形下,由谁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存在不同认识。再比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但一些地方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没有作出无罪判决,有些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还有些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这类案件由哪个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各地做法不一。
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刑事赔偿,规范刑事赔偿处理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解释》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一是根据《解释》第1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逮捕,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是根据《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无论其后是作出无罪判决,还是检察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情形,均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三是根据第12条第2款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实践中,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后,对被告人无罪并不一定是改判确认,也可能是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诉等其他无罪处理方式。对于这些无罪情形,赔偿义务机关都是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规定上述第二、三种情形的理由,主要是认为该法院是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
偿标准、身体伤残赔偿标准、抚养费赔偿标准等。在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方面,借鉴了侵权责任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的规定。考虑到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最大限度给予受害人以权利救济,对于扶养费赔偿标准,规定“能够确定扶养年限的,生活费可协商确定并一次性支付。不能确定扶养年限的,可按照二十年上限确定扶养年限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被扶养人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扶养年限减少一年;被扶养人年龄超过确定扶养年限的,被扶养人可逐年领取生活费至死亡时止”;对于残疾赔偿金标准,《解释》规定:“有扶养义务的公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丧失的情况进行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此外,《解释》第20条规定了利息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7项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于此条规定较为原则,对于如何确定“同期”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标准均未予明确,《解释》对此明确规定,利率参照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确定,不计算复利。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但在生效赔偿决定作出前侵权行为停止的,计算至侵权行为停止时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 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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