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继承的合理性体现在哪些地方
要理解这一问题首先应了解继承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的原则;
2.男女平等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限定继承原则;
5.尊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
纵观代位继承制度,我们可以从中发现:
第一,代位继承制度充分维护和体现了继承法的男女平等原则,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二,代位继承制度充分发挥了遗产互助的功能,体现了继承法的尊老育幼,照顾“弱者”的原则。因为代位继承制度不仅使原来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其他子女一起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维护了祖孙相互的继承权,而且在没有第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则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由代位人来继承,这就增加了被继承人遗产直接由其直系血亲继承的机会,一般情况下,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仅会给代位人家庭、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也可能丧失家庭的经济来源,甚至使该家庭的生活水平陷入窘迫。在这中情况下,不仅是对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予以特殊保护,更是对代位人家庭给予物质帮助。
二、代位继承的特点
我国《继承法》第11条同样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要理解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全面把握代位继承的特点。
代位继承属法定继承,具有法定继承所具有的特点,除此之外代位继承还具有其特有的特点:
1.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和法定事由,即发生代位继承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和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而成,且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死亡在先,被继承人死亡在后。
2.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该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而且包括养子女、有事实上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即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该《意见》第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那么代位人也无权代位继承。那么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呢?我国《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代位继承人不论人数多少,一般情况下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即两个或两个以上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数参与平分继承遗产。
7.配偶不得相互代位继承。
8.代位继承中,代位人相当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代位继承制度充分维护和体现了继承法的男女平等原则和充分发挥了遗产互助的功能。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