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案例分析
陈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子小刘,前夫因病过世后,经人介绍陈女士与张老先生再婚,婚后又育有一女,小张。后陈女士因车祸去世,张老先生也未再娶,故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抚养直至其成人。不幸的是,小刘在结婚后也因病去世,但其在短暂的婚姻生活中与妻子育有一子小刚。前不久,张老先生也因病逝世,名下留有一套产权房。张老先生生前和自己的女儿小张住在一起,小刘的儿子小刚经常来看爷爷,陪爷爷聊天,但其只是学生,没有收入,所以并没有从经济上给张老先生帮助。张老先生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认为自己是张老先生的唯一的亲人,当然只有自己一个人可以继承张老先生所留的这套产权房。而小刚通过咨询律师得知,自己是享有代位继承权的,有权继承张老先生的遗产,也就是这套产权房。小张当然不同意自己和小刚一起继承该套房屋,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小刚的父亲小刘不是张老先生的亲生子女,只是,而且小刘先于张老先生过世,也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小刚的说法。无奈之下,小刚起诉至法院要求代位继承这套产权房。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刚的父亲小刘从小由张老先生扶养,虽其只是张老先生的继子,但其已与张老先生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刚可以代位继承其父小刘有权继承的份额。
而且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或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故小刚的父亲小刘虽然没有对张老先生尽到赡养义务,但也无上述几种情形存在,其当然没有丧失继承权,小刚也就依此享有代位继承权。
在这里有可能法院还要考虑到一个事实,张老先生的女儿小张对张老先生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且也同张老先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顾张老先生的起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小张可以在继承该房产时适当多分。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认可小刚对张老先生所留产权房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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