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遗嘱是单方要式法律行为,对遗嘱的形式有严格的要求。形式若有瑕疵,则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报讯徐*根、刘-媛、记者龚*斌报道:父母相继离世,年逾六旬的兄妹俩为争房产闹上法庭,虽然兄长手持两名老人遗留的代书遗嘱,但因缺少一名见证人,代书遗嘱被判部分无效。
2012年11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万-安名下的房屋一套归原告万-宇继承;原告万-宇支付被告万-芳房屋折价补偿款11.8万余元。
兄妹争房闹上法庭
原告万-宇与被告万-芳系兄妹关系,原、被告均系被继承人万-安、刘-琳的子女。1996年10月,被继承人万-安因脑出血住院,出院后逐渐瘫痪,语言功能逐渐含糊。2008年1月5日,原告找到律师熊某、张某为父母代书遗嘱,由于被继承人万-安方言很重,且语言功能含糊,均由熊某转述给代书人张某代书遗嘱,遗嘱形成后由遗嘱人万-安、刘-琳和代书人张某、见证人熊某签名。主要内容为:“遗嘱人万-安、刘-琳自愿将名下房屋在其死后全部由儿子万-宇继承。”
2009年、2010年4月20日,被继承人万-安、刘-琳相继去世,原、被告双方为该房屋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诉争房归原告所有。
代书遗嘱缺见证人
一审法院认为,代书遗嘱时见证人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而本案被继承人万-安立代书遗嘱时,被继承人万-安语言功能含糊,仅见证人熊某能够听懂或领会,而代书人张某则无法听懂被继承人万-安的意思,实际上造成该代书遗嘱只有一个见证人见证,而代书人张某既未起到见证人作用,致使被继承人万-安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法确定系被继承人万-安的真实意思。由于被继承人万-安所立的代书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被继承人万-安所立的代书遗嘱无效,被继承人刘-琳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鉴于被继承人万-安先于被继承人刘-琳死亡,故刘-琳仍有权继承其丈夫万-安的遗产份额。现该房屋价值经原、被告协商确定为71万余元,被继承人万-安的遗产份额经法定继承后即该房屋归原告继承后,原告应支付被告房屋折价补偿款11.8万余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稿件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