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下旬,任某向法院起诉称,其父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她要求继承却遭到了哥哥的拒绝。理由是父亲生前留有遗嘱,遗嘱写明“……现住房由儿子继承产权。母亲具有永久居住权。”遗嘱上的签名是父亲、母亲和三个子女亲自所签。然而,任某对父亲立遗嘱的事毫不知情,况且她坚持认为父亲弥留之际根本不可能自己亲自书写遗嘱。任某的哥哥这才承认遗嘱内容是自己书写的。
法院认为,任某父亲所立遗嘱,虽然是本人签名,但内容非自己所写,不属于自书遗嘱,应属于代书遗嘱。任某父亲所立代书遗嘱,是继承人所写,没有代书人,也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判决此遗嘱无效。因此法院判决遗产由其3名子女按继承份额均等分配。
【法官点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有效。根据代书遗嘱的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