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谁是真正适格的代书人和见证人:
《继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到,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和代书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实践中,由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范围明确容易界定,存在争议的往往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到底哪些人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利害关系呢?首先,近亲属应划入排除的范围。生活中,老人请人代书遗嘱往往会找自己比较信任的亲戚,例如,自己的亲姐姐、弟弟等。因为这些人与继承人关系往往密切,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存在利害关系而导致遗嘱无效。其次,与继承人有关的债权债务人也应划入排除的范围。因为存在金钱上的利益关系,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代书遗嘱需要注意的事宜有二点:
一是,如当事人选择采用订立分家协议的方式来处分家庭财产,最好由涉及遗产的被继承人本人书写该协议。如果被继承人不识字或是其它客观原因不能亲笔书写,就涉及遗产部分应起草合乎法律要求的单独遗嘱,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如果选择代书遗嘱这种形式,最好的见证人和代书人是旁边的邻居和单位关系要好的同事,因为这些人既熟知家庭情况,又不存在亲属关系,所立的代书遗嘱效力较高。记得,继承人是不需要在遗嘱上签字的,但被继承人与见证人、代书人必须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