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清偿的第三人是否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为清偿具有如下适用条件:⑴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得代为清偿。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⑶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⑷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代为清偿的法律后果:⑴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一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⑵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清偿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⑶对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既无委托合同又无其他履行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求偿。于此场合,第三人负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其清偿事实的义务;如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不发生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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