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可以吗
要,如果是实际控制人资源的,是可以由实际控制人履行。这可以视为是实际控制人对股东的赠与行为。但是不能因为实际控制人承诺代为履行,就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公司而言,股东还是有出资义务的。
股东出资的一般情形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主要将股东出资方式划分为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两类。非货币出资需满足财产性、可转让性、法律不禁止等条件。
(一)具体形态
采取货币方式履行出资的情形法律规定是明确的,现实操作直观明了;非货币方式履行出资的公司法仅作了抽象规定。
非货币出资主要体现在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同时,对于禁止作为出资的形态,相应规范也进行了简单列举即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以非货币形态出资的作价认定主要仰赖评估解决。
(二)交付完成的界定
作为货币出资,按时足额汇入指定账户就视为交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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