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以一审当庭宣判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的结果初步落槌,如果巴东地方政府不掀新的波澜,此案不反复,邓玉娇当能获得真正的自由。
自5月10日晚案发以来,媒体最初的简要报道引发第一波的舆论热潮,中经巴东警方屡改案情引发平媒、网络的全面追问,邓玉娇辩护律师的神秘撤换,直到最后开庭审理、当庭宣判,此中曲折一言难尽。
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邓玉娇事件都打上了当代中国以法为表征的各种问题之烙印,这起案件完全可能成为研究当代部分中国问题的重要索引之一,本文便是这样一种尝试。
公民权保障与旧法律理念的冲突
追寻历史一直是分析当下问题的一个基本方法,研究中国当代法问题,也必是如此。邓玉娇案中民意对公权力的全面追问,不仅仅与本案的案情事实以及人们朴素的正义感相关,更与30年来的立法、行政、司法诸公权力领域的规范及其运作本身关系密切。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仅从立法角度看,是近30年来立法机关密集、频繁制定的结果,其规模之庞大,内容之全面,体系之复杂,在世界立法史上都可能是空前绝后的。毋庸置疑,这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然而,正如要充分意识到它的成就,另一方面,也要充分意识到这套法律体系存在的严重问题。
这套法律体系充分地展示了中国近三十年来法观念的流变过程。从1979年制定的旧刑法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最初的法观念延续了改革开放之前的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等意识形态,它导致了法依然被赋予所谓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理表述,从而导致现实立法必然循着统治意识而非人民自治意识、敌我意识而非保障公民权意识制定法律,这直接导致了立法不以保障公民权为目标,而以管理、限制甚至剥夺公民权为结果。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意识形态在现实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逐渐淡化,尤其是近20年来,自由、平等、民主、公民权、人权、法治、自治、宪政……等重要法观念渐次深入人心。然而法的滞后性、稳定性特点决定了大量立法不可能有这样的现实适应力,即使20年前开始,立法机关已经敏锐地意识到这些法观念的演进,从而开启了迄今活跃的改法活动(例如新刑法产生于1997年,离1979年刑法只有18年,比较一下两部法律就可以知道这个社会已经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即便如此,即便立法机关在完善法的过程中尽了极大努力,原有的无产阶级专政”法观念及其具象化的规范落实,依然遗留着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立法之外,行政、司法的具体公权力运作中,前一种意识形态的观念和制度安排及其导致的公权力现实行使方式,也都与现实公民权保障之要求生出许多矛盾。
由此,两种法观念及其行为方式之间的冲突,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全面爆发,虽然绝大部分冲突如地底下的熔岩,灼热但隐蔽,但依然会有部分熔岩冲出地表,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时气象。
原因无法消除,冲突也就无以避免。邓玉娇事件便是在这样一个深广宏阔的中国法特殊背景下发生的。
法体系蝉蜕历程中的几项特征
两种法观念及其由此导致的规范之冲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表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借助规范体系的护法,缺乏监督和制约的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侵害了大量公民基本权利,无论是法的实体还是程序意义上。这一总体特征在其冲突发生的过程中,往往呈现出一些共性特征。
1.公权力的罪错递增规则
缺乏制度性、常态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公权力在其行为过程中必然自大颟顸,常常视公民权若无物,这在那些缺乏特定社会监督的日常公共事务中,表现尤为明显。这种权力的傲慢与偏私,在遇到阻碍其横暴施展的公民权障时,通常以各种非正义的法外行为强行碾过,如果整个公权力行为存在多个环节,只要第一个环节发生错误,那么后面的环节将自动出现制度性护短现象,于是连环侵权在连环谎言的护卫下得以顺利发生,直到最后公民权遭到灭顶之灾,这就是不受监督和制衡的公权力在实际运作中的罪错递增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