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日显滞后。本文试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出发,以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含义(以人类为中心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切入点,从环境权的确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生态破坏防治的强化、环境救济等宏观层面论述环境法的完善。【英文摘要】Alongwiththedevelopmentofsociety,environmentallegalsystemlaggedevidentlyinChina.ThisarticleisplantomaketheessentialsignificationofAnthropocentrism(Human-centered,humanlivesinharmonywithnature)asapoint,talkaboutconsummatingEnvironmentallawfromtheperspectiveofenvironmentalEthics,attheleveloftheestablishmentofenvironmentalrights,thelegislativepurposeofEnvironmentallaw,strengtheningthepreventionandcontrolofecologicaldamage,environmentredressandsoon.【关键词】环境法;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law;Anthropocentrism;Non—Anthropocentrism【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环境法修改的必要性环境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法指的是污染防治法(也称公害防治法)。广义的环境法的内容包括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破坏的防治。本文所说的环境法指的是广义的环境法。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自从1979年制定、1989年修改以来,已经经过了17年的历史,国内和国际的环境问题都有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和观点。这些新的理念有些已经在环境单行法规中得到体现,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众所周知,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制定颁布的,所以这一基本法印有太多计划经济的烙印。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语境中,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显得过于落伍,《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也显得紧迫和必要。二、环境法修改的路径选择:人类中心主义或者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保护法的修改,需要有理论的指导。在这一方面,虽然有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有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也有循环经济理论的提出。但是笔者认为,想要彻底的剖析环境法修改所应遵循的更深层次的理论依据,必须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进行考查。下文将从环境伦理学中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分野开始论述。(一)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理论。人类中心主义分为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为绝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也称为相对人类中心主义)。1、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浓厚的宗教和哲学色彩。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把上帝看成是一切的主宰,而人类是上帝唯一拯救的生物,是大自然的主人。其他一切生物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利益而存在,人类可以随意的支配自然。古典哲学中传统的主客二分法也曾使得人类一度以自我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大自然的保护。这些背景使得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以征服自然为核心,把自然看成是征服的对象。他们相信,只有征服自然,才能获得人类利益的满足。自古希腊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这种思想对环境问题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痛定思痛后,人类中心主义完成了由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蜕变。2、随着工业化的迅速发展和生态危机的不断加剧,人类中心主义也在不断的反思和调整,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慢慢走向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他们不仅把自然看作是对象,而且看作是有自身价值的有机体。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主张人类是唯一的价值主体,但是人类和自然界要和谐相处,只有自然界得到了可持续的保护,人类自身的利益才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