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作为一种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问题的保护机制,它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样的公众参与制度也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冲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知情权;冲突【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问题的提出2010年7月3日15时50分左右,连续降雨造成紫金矿业公司厂区溶液池区底部粘土层掏空,污水池防渗膜多处开裂,污水渗漏事故由此发生。然而在事故发生9天后才公布此事,这次事故造成福建汀江重大污染,废水渗漏量达到9100立方米。武平县和上杭县是邻县,多年来,紫金矿业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两县居民,下村的村民一直被笼罩在污染的阴影中。[1]当地居民也多次找到武平县环保局,可得到的答复是:此事已上报到龙岩市环保局,让居民等待答复。很多居民提出质疑:自来水水源来自汀江河,对于污染多发的水源头来说,抽样检测怎么能让自来水始终达到安全标准?然而居民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去了解相关环评信息都遭到了断然的拒绝,当地环保部门给出的理由是有些信息需要保密,不能够向他们公开。笔者在这里质疑政府公开语境中的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是否与我国保护公民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关于环评信息的保密审查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笔者将在下文中论述。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逐渐地注重自己的生活品质,无疑每个人都渴望在优美的环境下生活,但是长期单一以经济为指向的发展导致我们的家园遭到了污染和破坏,于是人们产生了关于环境的忧患意识,开始注重起对环境的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就在这个时代应运而生。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方法,其效果远远要好于亡羊补牢。公众基于环境权有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权利,而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环境意识、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与世界一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处于幼儿”阶段,可以拓展的发展空间还很大,但是与此相对的是需要完善的方面也很多。一个严重的现象不容忽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更是处于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2006年3月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要在环评的过程中重视征求公众的意见,这是象征着环境保护领域公众参与向前迈进的里程碑。但由于各种原因,不可否认目前在对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信息披露,以及公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之间存在着冲突,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制度有待完善。二、我国公民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法律规定公众参与作为一种有计划的行动,是指通过政府部门和开发行动负责单位与公众之间双向交流,使公民们能参加决策过程并且防止和化解公民和政府机构与开发单位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冲突。公众参与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体现了我国民主发展的进程。完善健全公众参与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环境知情权也具有广泛的含义,不仅包括公民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环境信息的了解同时也包括公民对自己生活的区域内的环境信息、有关环境的政府决策的了解。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从根本上保护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在我国的普通法律如《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影响评价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从立法上对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和环境保护参与权给予了保护,而针对于紫金矿业的重大污染事故,本案中,武平县和上杭县依照法律的规定本应可以获取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又什么理由隐瞒公众相关环评信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