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周*钰
(此论文获山东省第十五次(2005年度)律师业务理论研讨活动优秀论文民事类三等奖)
内容摘要:“果冻杀童案”引发了人们对产品责任的讨论。应否承担产品责任的关键是认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大多国家立法将产品缺陷界定为“存在不合理危险性”。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的产品缺陷判断标准具有二重性:即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标准的二重性导致产生歧义,在法律规范完善之前,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准确把握法律原义。产品缺陷可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对于存在设计缺陷和生产缺陷的产品,生产商不可以已履行警示义务的理由主张免责。
主题词:产品缺陷认定标准不合理危险警示缺陷
2005年2月11日,一5岁的儿童在食用某厂家生产的“冰芭蕾”牌果冻时,果冻吸入气管,造成窒息,虽被送致医院救治,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该厂家生产的果冻为小杯型、荔枝味,果冻外包装上印有品名、配料、产品标准号QB1432-2001等内容,另有“注意:请勿一口吞食”的字样。但因包装太小,上写的文字也是细若蚊蝇,几不可辨。
果冻噎死儿童事件已发生多起,此前也为媒体广泛报道,本案的情况曾在**电视台播出。据有关医学专家介绍,小杯果冻的规格恰好能堵住小孩的喉咙口,形状像一个塞子,质感光滑并富有弹性,幼儿吸食的时候,很容易吸入气管。进入气管后,果冻随气管舒缩变化形状,不易被排出,形成阻塞。而且果冻是胶状的具有黏性的东西,一旦卡住,就会将喉咙口全都堵住。一般小孩子在吃果冻的时候都是一口吸入,不小心容易吸到气道里。由于孩子自身没有发育完全,吞咽反射力量还不够,导致异物在喉咙口咳不出。婴幼儿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情,致死率是比较高的。即使被抢救过来之后,孩子也可能出现严重的后遗症。对于吞咽功能弱于成人的小孩和老人而言,小杯型果冻就成为一种具有危险性的产品。
然而生产商却认为,他们生产的果冻是符合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不是缺陷产品;并且果冻的外包装上已有“请勿一口吞食”的警示语,消费者无视生产商的警示,食用果冻方法不当,这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笔者即从这一案件入手,对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缺陷产品的认定作一探讨。
一、产品缺陷的界定
产品责任是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在现代产品责任普遍适用严格责任的前提下,产品责任法已发展到有缺陷即有责任,无缺陷则无责任的阶段。因而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一个必备要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也就成为判定产品责任侵权诉讼中,被告是应否承担责任的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