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出轨而分居,分居后与他人同居还能获得损害赔偿吗
不能获得,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案情总结:
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驳回原告请求。
案情简介:因丈夫出轨而分居
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4日在韶关市浈江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由于被告为责任过错方,故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给原告作为精神补偿款。离婚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协议,支付50000元补偿款,但被告一直不履行,且拒绝协商。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赔偿金50000元给原告。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离婚前于2012年11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2013年10月24日才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双方并无过夫妻生活。原告自认其在离婚时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但表示在分居期间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离婚的原因是被告有过错行为,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已经怀孕。离婚后,原告与现任丈夫吴某结婚,并于2014年7月6日生下小孩吴某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是以被告有过错行为的前提下签订,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当时原、被告已分居近一年,被告并不知道原告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的事实(原告当时亦不知自己已怀孕),在原告与现任丈夫结婚并生下小孩后,从时间上推算出原告在未离婚时亦有过错,从而拒付补偿款。对此,原告的解释是要开始新生活,不能因被告不同意签离婚协议而无限期拖延。但这并不能推脱原告存在的过错,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婚姻问题。
原告在与被告离婚时隐瞒了其亦有过错的事实,致使被告违背真实意思而与原告签订离婚协议同意支付补偿款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第二款:“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被告作为过错方支付给原告补偿款50000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予以采信。
夫妻双方对婚姻均有忠诚义务,现原、被告均对婚姻不忠,均有过错行为,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原告辩称其为了开始新生活与他人同居,但是,无论夫妻感情如何,即使是在分居期间,只要法定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就需互相承担忠实义务,因此,原告在婚姻中也有过错,无法获得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情况下,如果对方是婚姻过错方,那么就可以要求进行赔偿。如果是丈夫出轨导致分居之后又与他人进行同居,这种情况一般是无法得到赔偿的。因为丈夫不属于婚姻过错方。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