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理论依据。
所谓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任何人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也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而实施该专利的行为。
(一)要正确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确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能说明侵权产品或技术是否落入了保护范围,是否构成了侵权。一般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去认定。“权利要求书”制度的出现、发展和不断完善使专利侵权的认定或否定,与商标权、著作权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但是由于撰写“权利要求书”的原则的不确定,使得这条试图走向“客观性”终点的道路上,已经布满了主观性的荆棘。郑*思先生曾称之为专利侵权认定的“模糊区”。作为其典型代表,这里有三个传统的原则。
1、“周边限定制”,它以英、美专利制度为代表,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由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内容来确定,被控侵权行为必须重复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被认为是落入到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若有任何不同,侵权指控就不成立。
2、“中心限定制”,它以德国为代表,是指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定义发明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作出了何种贡献,其目的仅仅是供专利局和公众来判断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采用这种判断方式,申请人只需确保权利要求的内容能够反映发明的实质点,满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可,不必挖空心思地进行概括和抽象。在授予专利权之后,法院在判断侵权时可以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发明的构思,较为自由地对权利要求的范围作出扩大解释。
3、主题内容限定原则,这是对前两种截然相反的原则予以折衷的方式,即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决定,而不是完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文字。我国即采用这种原则。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这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不仅仅局限于其权利要求的内容,还可以参照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
我国之所以选择将上述两种原则折衷的方法,大概是因为前者便于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确定性,但是却不利于给专利权人提供灵活而有效的专利保护,而且实践中常常是专利请求的权项写得越细,范围划得越明,越容易引出有利于被告的结果,即容易在侵权诉讼中被判为不属于侵权;而后者能够确保给专利权人提供有效保护,但是却不利于公众确切地预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实践中常常是在专利请求中只写了一个总的概念,一个大的轮廓,倒使得很多“边缘”侵权行为最终被判为侵权了。然而我们所谓的折衷是否就真能确定在二者连线的中点呢?其实并不是任何时候中庸之道都能左右逢源,正如鱼与熊掌不好兼得。确实,我们也并没有因此使问题变得简单一点儿、变得客观一点儿。或许,我们可以这样想,它本来就不是一个可以公式化的东西,究竟几加几等于侵权,我们永远无法武断地确定。总之,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直到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