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海律师事-务所许*辉
目前我国正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明确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在国内,形成社会公众认知知识产权的思想意识,认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的社会氛围。确实,一个国家一个企业要发展,自主创新是关键,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和传略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中,**炼海律师事-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是福建省目前唯一一家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该所律师在大量的专利保护实践中,挑选两个实际案例加以评点,以求对读者能有所启发。
某实业公司是专业生产休闲运动产品的厂家,2006年1月,突然收到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警告函,称某运动器材公司在2000年将该款式的运动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实业公司未经运动器材公司同意生产同款式的运动产品侵犯了运动器材公司的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行为。紧接着实业公司也收到客户反馈回来的信息,称他们也收到了类似的警告函,威胁他们不要购买实业公司的产品,否则将构成共同侵权。原来该运动器材公司是实业公司的直接竞争对手,两家公司的年产值均接近亿元,在国内同行业中已处于领先地位,在大型的产品展览会总能同时看到两家公司的影子,客户群也有很多的同质性,经常出现客户重叠“短兵相接”的情况。该运动器材公司在2000年将该款式的运动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该实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认为该款产品在欧美国家80年代就已开始广泛生产使用,90年代末期也有不少国内厂家开始根据欧美国家的订单加工后出口,况且实业公司早在1998年就已生产该款式产品出口。因此未予理会,而是多方向客户说明解释,但销量仍然受到一定影响。2006年3月,该运动器材公司将生产同款式产品的实业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实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等侵权行为,并要求实业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同时运动器材公司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实业公司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之后法院依法对实业公司的生产的同款式产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致使实业公司无法履行已接受的外贸订单,实业公司面临违约巨额索赔的压力,同时给实业公司造成的信誉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实业公司觉得很冤枉,以该款产品外观设计早已是公知设计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为由,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依法中止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以“实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公开发表过或使用过”为由作出了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实业公司不服该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冒妇??本┦械谝恢屑度嗣穹ㄔ汉捅本┦懈呒度嗣穹ㄔ旱纳罄恚??007年2月作出判决仍维持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此后,本已中止的侵权诉讼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