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涉及专利侵权判定中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这两个原则也是企业判断侵犯专利权常用的基本原则。本文从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入手,探讨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与合理限制,以期更加准确地理解专利保护制度,真正做到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同时,又不侵害公众利益。
案例简介
1996年12月17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压接式金属敷线管盒联接方式”(申请号96114372X)专利申请,2002年3月20日授权。该专利权人经两次转让为钟某个人名下。
Z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权利一种压接式金属敷线管盒联接方式,其技术特征,在要求书中例有两部分:
A、管与管联接:(1)金属电线管的两端平头并外倒角,直管接头的长度为其直径的2-2.5倍,内径与金属电线管外径一致,中间有深度与金属电线管壁厚一致的U形槽,弯管接头的内径与金属电线管外径一致,两端长度为其直径1-1.5倍处有一深度与金属电线管壁厚一致的U形槽,将金属线管直接插入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两端内,先在线管联接一端的外壁或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的内壁均匀涂上导电胶,然后再插入金属电线管;(2)用专用工具在直管接头或弯管接头两端外壁施行点压,各形成压点1至2处。
B、管与盒联接:(1)螺纹管接头和螺母沿六角边向外弯成爪形,螺纹管接头的一端中间有深度与电线管壁厚一致的U形槽,内径与电线管的外径一致,将螺母从接线盒内穿过和螺纹管接头联接,拧紧螺母,直到螺母与螺纹管接头边缘的爪子进入接线盒的壁体内,使螺纹管接头与接线盒形成很好的多点接触;(2)将金属线管的一端插入螺纹管接头的另一端内,或在插入前,涂上一层导电胶,然后再插入螺纹管接头内;(3)用专用工具在螺纹管接头与线管联接部份的外壁施行点压,形成压点1至2处。
2005年9月,钟某购M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嫌疑产品,即金属电线管及其配件。钟某请求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确认M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同时请M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在**日报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7年5月,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做出“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M公司的产品没有全面覆盖Z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M公司的产品技术特征没有全部落入上述专利保护范围内。理由是:M公司生产销售产品没有全面覆盖L96114372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必要技术特征。钟某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2007年8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被告天津市知识产权局“津知法发字(2007)第2号”处理决定。钟某不服该判决,又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其理由是:M公司的产品是故意省略专利中必要技术特征,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